【2014-12-20】評論
民事訴訟法(民國104年07月01日)第 28 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婷婷】評論
同意2F 查了一下,是不是用民事訴訟法 第32條之2第2項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2014-12-20】評論
嗯,應該是3F說的 第三十一條之二(訴訟權限) 才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二: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Vita】評論
如果是支付命令的告錯法院會駁回你,你要自行向正確法院起訴其他題目只要送錯就算是行政法院.民事感覺不同性質都可以職權裁定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