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時,遺產有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現金,並積欠丁債務 50 萬元。問:乙、丙應如何對丁清償甲之債務?
(A)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50 萬元
(B)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30 萬元
(C)乙、丙應各對丁清償 15 萬元
(D)乙、丙均無庸對丁清償任何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8092
統計:A(593),B(3134),C(301),D(821),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則繼承人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甲死亡留下遺產500萬和債務600萬,則繼承人僅需就其所得的遺產500萬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後仍有剩餘的債務無法償還,繼承人也無須負擔這些債務。

Rubia】評論

比較一下考古體,有標明拋棄繼承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並積欠丙債務 50 萬元。若乙有效拋棄繼承,其狀態為何? (A)不繼承現金,亦不繼承債務 (B)僅繼承現金 30 萬元,不繼承債務 (C)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但僅負清償 30 萬元之責任 (D)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不足之 20 萬元須以固有財產清償

Vita】評論

就可以繼承的30萬範圍內去做清償動作,剩下20萬就是船過水無痕愛莫能助

張一中】評論

民法 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