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向法院聲請下列何種行為?
(A)破產
(B)重整
(C)停業
(D)解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2394
統計:A(536),B(4223),C(412),D(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會之決議

用户評論

【用戶】楊奇霖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科技公司還不少有過重整或增資的 我就遇過一間

【用戶】June L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282條

【用戶】曾心怡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重建→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