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其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項聲請再議應於幾日內為之?
(A)三日內
(B)五日內
(C)七日內
(D)十五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0239
統計:A(31),B(263),C(1456),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與告發、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用戶】Dazzling Joh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在議七日=在一起   嘿嘿嘿

【用戶】小錄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256256-1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訴 第258條(聲請再議)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256-1(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第256條:(告訴人):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