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依票據法規定,支票未記載付款地者,其效力如何?
(A)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B)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C)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D)該支票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Po Chang Ku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1 條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Elain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1 條1.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3.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