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貳參】評論
國家賠償法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鬼斗哥】評論
國家賠償法:不合法(故意或重大),國家補償法:合法
【Jay-chung】評論
I、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II、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