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公務員甲利用不知情之非公務員 A 在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利於 B 之記載,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公文書之直接正犯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變造準公文書之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2833
統計:A(244),B(172),C(1218),D(124),E(0)

用户評論

san5862】評論

1.能審查真實性~公務員登載不實2.不能審查真實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能審查就是公務員的問題囉!

pin】評論

統整網友答案1.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2. 間接正犯(1)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2) 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之行為。(3) 利用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4) 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3.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再來看選項 :(A)偽造公文書之直接正犯 (甲並未直接偽造,是利用A)(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A不是公務人員)(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變造準公文書之教唆犯 (A無產生犯意)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213 條 (公務員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87號判例要旨:上訴人充當公安局員,對於鄉長所開抗捐滋事呈請拘辦之名單,不能謂非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乃明知某甲為名單所無之人,竟將卷內該名單抽出,交由鄉公所書記為虛偽之添註,自係於其所掌公文書內,故意為不實之登載,其利用無犯意之第三人,依樣添註,即屬無形偽造之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