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va1555】評論
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pin】評論
(A)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舉例:(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4)侵害通信自由。(5)間接侵害他人自由權,包括故意引誘以及故意散佈虛假信息,通過國家機關、公共組織等團體的合法行為...
【littleya0616】評論
(A)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B)行動自由大法官釋字699 解釋理由書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此 一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湯德宗大法官提出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要旨:「行動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的憲法定位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內容「行動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依據是第 10 條所稱「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而其核心意涵則來自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亦即,狹義的「人身自由」固指憲法第 8 條所規定的「人身安全」(即人民身體應有免於遭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