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og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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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09年 8月14日警署刑偵字第 1090004446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A)實施指認,應指派案件偵辦人員辦理為原則→第2點第1項:實施指認,應指派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C)安排四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列隊指認→第5點第1項前段:實施真人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列隊指認。(D)二名以上指認人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應一起進行→第9點:二名以上指認人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時,應予區隔,並先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