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甲於台北市簽發支票交付予乙,付款地為位於高雄之丙銀行,則依票據法之規定,乙應於下列何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發票日後 5 日內
(B)發票日後 7 日內
(C)發票日後 15 日內
(D)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6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