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者非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A)當事人死亡
(B)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
(C)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死亡
(D)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1098
統計:A(361),B(425),C(2632),D(387),E(0)

用户評論

Yang Kingfish】評論

第 168 條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訴訟代理人可以有3個,且可以個別單獨代理,自當不能影響訴訟程序之停止。另外修正一些觀念,民訴上的訴訟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刑訴辯護人亦同民訴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刑訴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的情況:自訴、第三審辯論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代理人不代罰 不代受爭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