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Kingfish】評論
第 168 條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訴訟代理人可以有3個,且可以個別單獨代理,自當不能影響訴訟程序之停止。另外修正一些觀念,民訴上的訴訟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刑訴辯護人亦同民訴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刑訴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的情況:自訴、第三審辯論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代理人不代罰 不代受爭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