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裁定→抗告判決→上訴
【蒜精】評論
樓上在說什麼?
【進】評論
裁判就是判決加裁定。至於裁判與判決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決定機關的不同及決定的對向不同。 判決:必須「法院」針對訴訟標的(即原告所就法律上請求之事項,亦即實體事項)作出決定。如駁回訴訟、原告勝訴等。 裁定:不一定要法院,有時只要法官即可作出決定。其所針對的是程序上的事項,及一切非屬判決所可決定之事項,包括各種非屬實體事項,但須要法院解決的爭端。如原告可否聲請調查證據、是否羈押等。 我國之司法制度採「不告不理」,因而未經訴訟的案件,原則上法院不得加以決定,故區別判決與裁定並不是以有無提起訴訟為斷。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評論
行訴法#241 #242 #244 上訴書(向原高等行政法院)(D)不服 裁定判決,(送達判決書 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得 提 上訴 (向 最高行政法院) (宣示或公告 判決至送達期間內) 上訴理由→判決有違法---------------------------------------------------------------------------#235 #235-1不服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 上訴或抗告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原裁判 非 違法,不得 上訴或抗告。簡易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