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於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生下一子乙,甲至該年 9 月 5 日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是否逾越法定申請期間而應受處罰?
(A)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2 個月,甲尚未逾越無須受罰
(B)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6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C)出生登記的法定申請期間為 30 日,甲已逾越,應予以裁罰
(D)出生登記由醫院或診所逕向戶政事務所申報,無逾越期間或因而受罰 問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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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無限掌中置】評論
7月及8月都有31日,已明顯超過60日戶籍法第48條Ⅰ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戶籍法第79條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B);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