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居人得為申請人
(B)至遲應於 60 日內為之
(C)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D)無依兒童辦理出生登記時,其姓氏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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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掌中置】評論

戶籍法第29條Ⅰ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A)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戶籍法第48條Ⅰ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B)。戶籍法第48-2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C)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戶籍法第49條Ⅰ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