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戶籍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A),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B)。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C)。 戶籍法第31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