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何處分?
(A)廢止該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許可
(B)命令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C)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D)選項( A )( B )( C )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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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橙子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D) 選項(A)(B)(C)皆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反該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可以依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種或數種處分:(A) 廢止該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許可。 (B) 命令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C) 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用戶】橙子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D) 選項(A)(B)(C)皆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反該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可以依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種或數種處分:(A) 廢止該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許可。 (B) 命令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C) 六個月以內之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