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瑄】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系科),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前項教保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第二項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科目與學分數之對照如附表。附表: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科目與學分...
【Chun】評論
請問樓上的教師學分出自哪個法規呢?
【所有的安排都是最好的安排】評論
教保員32學分 教師26學分(更改★★★48★★...
【2022上岸,感謝阿摩】評論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8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第 三 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逾期不予受理;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亦同,但師資異動,得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前項教保相關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課程科目。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