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by Chu】評論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第3款:「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和解是解決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責任,學校的行政調查不受當事人之間任何形式和解之影響,申請人因和解而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如基於校園安全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之考量,仍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繼續調查。
【matt】評論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 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Shell Chang】評論
(D)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n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