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23.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追究權時效為幾個月?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699
統計:A(2),B(239),C(32),D(16),E(0)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第31條(訊問、處罰之時效期間)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2條(執行時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QQQQQQQQQ】評論

追究皆2個月執行時效拘留 勒令歇業6個月                 停止營業 罰緩 沒入 申誡 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