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有關期貨交易法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B)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指定第三仲裁人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指定之
(C)除有仲裁法所定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外,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應予履行
(D)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時,法院得命令其停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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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lyn】評論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第四十五條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六條準用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Chia I-Fan】評論

仲裁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若遲不履行...

股神】評論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時,法院得命令其停業有正當理由才可以停業

YY】評論

(D)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