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藥事法第45-1條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謝雁如】評論
新藥安全監視 - 5 年醫療器材安全監視 - 3 年嚴重不良反應:(均應行通報)一、死亡。(7日內通報,醫療機構、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