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評論
c不限於3人以上且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Apple】評論
條文內容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yufan(112警監雙榜】評論
(C) 本條所謂聚集 3 人以上,係指聚...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149 條 聚眾不解散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A),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B)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Zoe】評論
為免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在適用上有所疑義,爰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其於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認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強暴脅迫,就人民安寧之影響及對公共秩序已有顯著危害,是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三人以上,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