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統計:A:7,B:0,C:0,D:0,E:0
難度:計算中
【whappy501】評論
依據內政部於七十五年間之解釋令(註一),工作規則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公開揭示時,不生效力。甚至在工作規則核備後,主管機關認為不妥時,尚得撤銷工作規則之效力 (B)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應訂定工作規則,並應向事業單位主體所在 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一項 (C)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之工作規則具有規範效力,雇主用再公開揭示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所以,雇主只要有將工作規則公開揭示,無論是否有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不會影響工作規則對於勞工之拘束力 (D) 工作規則僅對勞工有拘束力,對雇主則有拘束力 from:台灣法律網https://www.lawtw.com › ... › 勞動法 › 勞資關 工作規則之公開揭示與核備 - 財團法人黃克銘健康基金會 財團法人黃克銘健康基金會https://www.kmhuang.org.tw ›健康小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