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發行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B)無論記名股票或無記名股票,均須以背書方式轉讓之
(C)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D)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將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8791
統計:A(204),B(2874),C(362),D(1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份過戶與轉讓、公司股東會召集、股東會特別決議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166 條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B)第 164 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C)第 165 條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用戶】張工藤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確實比民法難讀<因為不是我們生活上的東西……而是大老闆每天都在面對的@@

【用戶】Daniel W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是162-1才對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164 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166 條 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 (B)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C)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

【用戶】張工藤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確實比民法難讀><因為不是我們生活上的東西……而是大老闆每天都在面對的@@

【用戶】Daniel W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是162-1才對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第164 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166 條 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 (B)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C)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看完整詳解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第164 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用戶】xm3294p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用戶】xm3294p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特別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