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之決議,應如何為之?
(A)至少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B)至少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同意
(C)至少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D)至少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6369
統計:A(1428),B(299),C(281),D(1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份過戶與轉讓、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股分之收買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16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其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第 316-2 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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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 316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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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16 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其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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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第 316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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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16 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其有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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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第 316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