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 (職權公示送達)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