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pple Pink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道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用戶】郵便局™の瑋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X)(B)內政部編印出版之營建法令彙編(X)(C)財政部舉行學術研討會出版之研討會論文集(O)(D)立法院就法案審議過程出版之法律案專輯(X)著作權法 第 9 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法 第 48 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用戶】Apple Pink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看完整詳解
【用戶】郵便局™の瑋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48-1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X)(B)內政部編印出版之營建法令彙編(X)(C)財政部舉行學術研討會出版之研討會論文集(O)(D)立法院就法案審議過程出版之法律案專輯(X)著作權法 第 9 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法 第 48 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