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acy Lu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要務契約:契約之成立,除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需要為標的物之交付如:借貸契約 寄託契約 訂金契約 押租金契約不要務契約:契約之成立,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就可如:買賣契約 僱傭契約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要式契約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民法第760條)、兩願離婚之協定(民法第一○五○條),均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非要式契約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大抵屬此類契約。
【用戶】h783appy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 要物契約(B)第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 不要物契約(C)(D)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不要物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