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 Chung】評論
有手冊也要經過「鑑輔會」的通過才可以是「特殊教育法」中的學生
【林雅靜】評論
我國定義身心障礙的法源有身心障礙保護法和特殊教育法,兩者定義相近,但鑑別原則及分類方式不同,後者傾向從障礙對學習者之影響來界定身心障礙,聚焦於學生教育及相關服務上。而輔導人原需先澄清自己對身心障礙的概念,及使沒有身心障礙手冊,如有學習障礙或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的學生在學習上有顯著困難,也是學校輔導系統應加強輔導的個案;而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也不一定就必須要接受特殊教育或特別輔導之觀念,是身為一個輔導人原需澄清之觀念,因此唯有尊重及考量學生獨特的身心特質才能提供適性的教育及服務。
【李小旻】評論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