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1上榜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露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2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