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e0523】評論
《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然如已逾「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自不得再行使!
【Lu Lu】評論
請問有人可以說明這題嗎?
【Sigma】評論
A甲還是可以請求乙給付,只是乙可以拒絕B乙如果自願還錢則不可以再要回去C乙自己承認要還錢還是有效的D參考最佳解
【100(台電已上榜)】評論
補ABC的法條,說明參考樓上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A)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