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調整㈠)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SunnyFunny】評論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意思:買了房子或土地;必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成自己的名下;否則買了房子;但房子所有權仍不是我的)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把房子土地抵押給銀行來借錢;但是房子所有權;還是屬於我的;只是後要還錢給銀行:PS:只要在不動產價值內,可以用這不動產向不同的幾家銀行借款哦;如下條)第865條(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
【Sunny司法上榜】評論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意思:買了房子或土地;必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成自己的名下;否則買了房子;但房子所有權仍不是我的)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把房子土地抵押給銀行來借錢;但是房子所有權;還是屬於我的;只是後要還錢給銀行:PS:只要在不動產價值內,可以用這不動產向不同的幾家銀行借款哦;如下條)第865條(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
【詹佳蓉】評論
請問最佳解的最後一項:「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到底是什麼意思?可不可以舉實際案例?看不懂啦QAQ
【Ku Ma】評論
詹佳蓉 我剛剛查到PTT有人問 妳可以參考一下!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693340.A.6A6.html
【低調的少主】評論
請問最佳解的最後一項:「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到底是什麼意思?可不可以舉實際案例?看不懂啦QAQ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第870條之1(抵押權次序之調整)﹝2﹞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登記 法院怎麼知道要如何分配?第876條(法定地上權)﹝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