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 CHEN】評論
郵政法第14條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郵政法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郵政法第六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hchungw】評論
第 14 條
【shawn 108】評論
根據郵政法第14條第 14 條第六條第一...
【sssex9802pp】評論
第 十四 條 第六條第一項(明信片/郵簡/信函-公家機關…交寄,另單件不逾500公克及單件資費不逾 13倍基礎郵資)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專營權)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 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