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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小記憶法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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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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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第 40 條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第 41 條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於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醫療器材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違反前項規定,或對民眾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時,應令醫療器材商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核准。為前項處分之機關應副知刊播之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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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 前面很多解答把 藥物廣告和醫材廣告混在一起他們的法源是不一樣的!藥物廣告 由藥商是向中央或地方都可申請醫材則是 醫療器材商 在直轄市就向地方申請,不是直轄市才向中央申請(題目的苗栗市)藥物廣告:藥事法 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