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國民小學校長除應持有國民小學證書外,尚需曾在國民小學服務多少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九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5342
統計:A(26),B(84),C(26),D(10),E(0)

用户評論

Yani Chou】評論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 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第 5 條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Iori Kaoru】評論

校長資格一教師證

hsien】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    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  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  政工作年資。補充:校長任期國民教育法(民國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