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i Chou】評論
法規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 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第 5 條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Iori Kaoru】評論
校長資格一教師證
【hsien】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 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 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 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 政工作年資。補充:校長任期國民教育法(民國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