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8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Lindsay Chen】評論
行程法第18條
【楊博貴】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8條~~~~
【骨頭(行政警特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