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聖評】評論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八、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
【張峻瑋】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如執行縣(市)議會所通過之縣(市)議員提案事項、人民請願案之事項議案而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39 I ~ III
【Sly Blue】評論
記法:議員跟人民法律素養不足容易提一些543的東西,所以議案有困難就直接函(ㄊㄨㄟˋ)復(ㄏㄨㄟˊ)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