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 Huang】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修正 第三章 教育權益第三十條之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 ,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運用。前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林詠雪】評論
真的考得好細(倒地)
【徐仲賢】評論
只會"中央""地方"文字遊戲的出題者 真得很沒水準
【林怡芬】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104年02月04日(A)/(B)第31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C)第三章 教育權益第30-1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