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A)搭機過境之乘客,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B)逾期停留、居留
(C)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定限制住居所應遵守事項
(D)從事與許可停留原因不符之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984
統計:A(46),B(645),C(67),D(65),E(0)

用户評論

林小猴】評論

104年已修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nolifenopain】評論

第38條已修 沒有解答了~

Chiao Lin】評論

本題因已修法,故無答案,建議刪除本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