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猴】評論
104年已修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nolifenopain】評論
第38條已修 沒有解答了~
【Chiao Lin】評論
本題因已修法,故無答案,建議刪除本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