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下列各種情形,何者不成立加重強盜罪?
(A)甲在捷運月台上對乘客A犯強盜罪
(B)乙在台鐵火車上對乘客B犯強盜罪
(C)丙在計程車上對司機C犯強盜罪
(D)丁在白天侵入D的住家犯強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1111
統計:A(77),B(20),C(532),D(190),E(0)

用户評論

【用戶】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不論白天晚上)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刑法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法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加重強盜罪:強盜行為加上321條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