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pu Wu】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黃俞蓁】評論
103台北市教甄-專門類科-特殊教育(身障類)-第50題(B)50 依據法令規定,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遇到優勢能力改變,得由何者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 (A)家長或學生本人 (B)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C)教師或家長 (D)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mouse v】評論
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Kai】評論
舉個例子,像是智力正常的腦麻就不需要再重新評估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