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高考已上榜)】評論
第 6 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努力練習!】評論
關於民意代表涉應迴避之案,向「民意機關」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