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鑑識身分
(B)直接強制
(C)驅離
(D)執行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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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urora】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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