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第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1.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2.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姜禮永】評論
這一題直接判斷就可以了喔
【Q Little Xie】評論
這麼簡單還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