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一般核准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

(B)停留於有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C)有特殊情形,如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得再延長2個月

(D)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9072
統計:A(108),B(84),C(2481),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的要件、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臨時停(居)留、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之規定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Kimura Pan】評論

題目是問無戶籍國民?

minoz2009】評論

遭遇天災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