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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I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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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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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2 公務人員於何種情況下,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A)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C)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D)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反公眾利益者代號:4504頁次:4-2修改成為12 公務人員於何種情況下,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A)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C)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D)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反公眾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