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凱翔】評論
從保障法角度想:受到行政處分--可用復審救濟管理措施跟工作條件之處置--可用申訴救濟所以d就排除考績法申誡--它不會關係到公務員身分有無或是金錢,所以要救濟不能用復審,只能用申訴.所以a刪掉.申誡是種懲罰跟工作條件無關,跟管理措施比較相關(主管因為有人不聽他的管理而懲罰他). c刪掉. 選b
【olra】評論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92)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核的申誡是懲處處分,沒有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範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貼貼樂 ( ̄︶ ̄)↗】評論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第14條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成)通知書時,除敘明核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依其情形,附記下列教示文字:(一)考績(成)列乙等以上者: 受考人對考績(成)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二)考績(成)列丙等以下者: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三)受考人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依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