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實施,應採用的辦理方式
(A)分散式資源班
(B)集中式資優班
(C)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D)巡迴輔導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2895
統計:A(229),B(980),C(110),D(2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教育、特殊教育之評鑑、IEP的內容

用户評論

Andrea Hsueh】評論

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原則(一)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三)為落實常態編班政策並且推動資優教育之正向發展,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應以分散式資源班方式辦理為限,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

Dory Chao】評論

「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

CW Hsieh(已上岸)】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