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139 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正義】評論
【Eda Huang】評論
留意題目是說拒絕收受,而不是不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