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命乙返還 A 屋之判決,主張先位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請求,備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請求。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B)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1028
統計:A(69),B(294),C(102),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專屬管轄之類別、前審裁判之認定及例外
用户評論
【用戶】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所以B選項的敘述應該改成「被告應返還A屋予原告」而後段文字刪除,是這樣嗎?看完樓上的解說還是不太懂
【用戶】詹佳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備位請求就像候補球員一樣,只要先位請求OK(球場上的球員狀況良好),備位請求就沒有發揮功用的機會,只能坐冷板凳。既然連露面機會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被駁回的問題了^^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選項: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為什麼是還A屋? 不是B件嗎?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看到有人提問,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正確其實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實務見解亦同。所以本來就可以直接判決a聲明有理由而勝訴。(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正確處分權主義的派生原則─法院受訴之聲明拘束原則包括了「法院應就先位聲明為審查,後審備位」,所以法院認先位無理由而備位有理由時,應該要將先.....看完整詳解
【用戶】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所以B選項的敘述應該改成「被告應返還A屋予原告」而後段文字刪除,是這樣嗎?看完樓上的解說還是不太懂
【用戶】詹佳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備位請求就像候補球員一樣,只要先位請求OK(球場上的球員狀況良好),備位請求就沒有發揮功用的機會,只能坐冷板凳。既然連露面機會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被駁回的問題了^^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選項: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為什麼是還A屋? 不是B件嗎?
【用戶】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所以B選項的敘述應該改成「被告應返還A屋予原告」而後段文字刪除,是這樣嗎?看完樓上的解說還是不太懂
【用戶】低調的少主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備位請求就像候補球員一樣,只要先位請求OK(球場上的球員狀況良好),備位請求就沒有發揮功用的機會,只能坐冷板凳。既然連露面機會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被駁回的問題了^^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選項: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為什麼是還A屋? 不是B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