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評論
所以B選項的敘述應該改成「被告應返還A屋予原告」而後段文字刪除,是這樣嗎?看完樓上的解說還是不太懂
【詹佳蓉】評論
備位請求就像候補球員一樣,只要先位請求OK(球場上的球員狀況良好),備位請求就沒有發揮功用的機會,只能坐冷板凳。既然連露面機會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被駁回的問題了^^
【神木幼苗】評論
(C)選項: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為什麼是還A屋? 不是B件嗎?
【97141346】評論
看到有人提問,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正確其實法院就先位聲明認為全部有理由時,不必再審查備位聲明,實務見解亦同。所以本來就可以直接判決a聲明有理由而勝訴。(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正確處分權主義的派生原則─法院受訴之聲明拘束原則包括了「法院應就先位聲明為審查,後審備位」,所以法院認先位無理由而備位有理由時,應該要將先.....看完整詳解
【低調的少主】評論
備位請求就像候補球員一樣,只要先位請求OK(球場上的球員狀況良好),備位請求就沒有發揮功用的機會,只能坐冷板凳。既然連露面機會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被駁回的問題了^^